广西检验检疫系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检验检疫系统仪器设备管理,保障检验检疫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检验检疫科技发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检验检疫系统仪器设备是指:检验检疫设备、办公通讯设备、计算机及信息网络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局、办事处和广西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批、购置、验收、使用、调拨、维修、报废等工作管理及计量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由广西检验检疫局实施统筹管理,广西检验检疫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为广西检验检疫系统仪器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总局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完成总局下达的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任务,定期上报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状况;
(三)制定广西局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广西局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购置论证、验收、登记、维修、调拨、报废、台账管理、实物盘点、统计报表和事故审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对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广西局计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核查设备使用单位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登记的数据,确保登记数据及时、规范、准确,对按规定进行的大型仪器设备实时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和组织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二)提出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计量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登记的数据进行检查,确保登记数据及时、规范、准确。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统一编号由管理软件自动生成,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更新设备管理系统数据,经常对仪器设备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
(一)使用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向科技处报送下一年度仪器设备预算。仪器设备预算要编写预算说明,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汇总表》(附件1);其中单机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书》(附件2)。
(二)仪器设备年度预算由科技处组织汇总、编制、组织专家论证和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提交广西局党组审批。
(三)计划外购置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需要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汇总表》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书》,经科技处、财务部门审核,报广西局党组批准。
(四)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的仪器设备购置明细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因故确需更改的,应组织本单位进行技术论证,以局文报广西局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商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总局及财政部批准,方可执行更改。
第八条 仪器设备购置通过政府招标方式采购,由广西局政府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人员应是采购小组的成员,参与招标采购工作。
科技处负责组织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相关部门如认为确需变动,应经协商科技处同意,协商不成可交由广西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组织人员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与供货方一起根据合同条款共同开箱验收,按照设备技术指标进行安装调试,并作详细完整的文字记录。验收合格后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附件3,各单位可参照此表格或另行设计验收报告单),经双方人员签字。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科技处,一份由使用单位连同安装调试记录一起存档。
第十条 签订合同单位根据合同、《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资产入库单等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如有数量或质量问题,使用单位不得签字验收,并协同科技处及时向供货方交涉,直至提出索赔。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须制订使用操作规程。
(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时,根据需要填写使用记录。
(三)仪器设备档案由使用单位建立和管理。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标志、规程、使用记录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认可(计量认证)实验室要求。
(四)对于单机购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其他关键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有资格上机操作。
(五)一般仪器设备的外借,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大型仪器设备外借,须经科技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六)使用单位每年对单价20万元以上的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填写《__年度实验室检测设备使用统计表》(附件4),于12月上旬以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报送科技处。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管理。
(一)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保养维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
(二)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应有相关记录,保养维修记录应及时进行归档。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组织,单价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修复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备案表》(附件5),报广西局科技处备案。
第十四条 对闲置或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广西局可根据需要调拨。仪器设备调拨经科技处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附件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设备老化、不能适应检验检疫工作、无维修价值的;
(二)故障率高并经多次维修仍不能修复的;
(三)因事故损坏不能修复的。
申请仪器设备报废时,由使用单位按照设备购置资金来源分别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单位设备报废申报单》(附件7)、《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其他国有资产)》(附件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事业单位设备报废申报单》(附件9)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其他国有资产)》(附件10)。单价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科技处组织技术鉴定;计算机及网络通信设备的报废,需经计算机管理部门技术鉴定。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视金额大小报广西局分管局领导或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属广西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的,由广西局报废小组组织统一处置;属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报废小组组织统一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工作需要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安全与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安全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使用易燃易爆气体、高压容器具、剧毒药品等的仪器设备,应会同保卫部门进行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的行为,设备管理人员有责任和权力给予制止,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人员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使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制订防范措施,杜绝事故重复发生。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事故分析报告、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等材料应归档。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根据仪器设备损失程度对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广西局科技处负责广西局的计量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按认可(计量认证)实验室要求对本单位的计量器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西检验检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附件7、8、9、10的样式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局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发布的《广西检验检疫系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桂检科〔2008〕157号)即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