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果评定的依据
按照“检验依据”和“检疫依据”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做出评定。
2. 合格评定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进出口粮油货物外观色泽、气味正常,安全卫生检测结果、检疫鉴定结果、品质分析结果全部符合强制性要求和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评定为合格。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准予出口。进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3. 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3.1 品质不合格的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食、油料色泽不正常,有腐臭、霉味,有明显发霉、变质现象的;进口植物油明显浑浊、混有异物,肉眼可见明水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经品质项目检测,发现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均可评定为品质不合格。
出口粮油品质不合格的,不得出口。经加工整理,重新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进口粮油品质不合格的,签发对外索赔所需要的检验检疫单证。
3.2 植物检疫不合格的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油经检疫,不符合“检疫依据”的强制性检疫要求的,应评定检疫不合格,并将截获疫情情况及时上报。
进境粮油植物检疫不合格,但具备有效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出境粮油植物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如果具备有效处理方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除害处理,重新申请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口。经除害处理重新检疫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3.3 卫生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强制性卫生要求的,应评定为卫生不合格。
出口粮油卫生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不接受复验申请。
进口粮油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但具备有效处理方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加工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进口粮油急性毒性试验呈阳性的,立即开展卫生学调查,查明中毒原因后,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