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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准的质检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2016-10-17 10:21:00

收费项目 (类别) 降标/减免范围 降标/减免对象 降标/减免幅度 收费主体 文件依据 执行期限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定期检验费 企业 取消 检验检测机构 财税[2015]102号、国质检财函[2015]585号 2015年11月1日起
二、计量收费            
  1.计量认证费 企业、事业单位等 取消 计量认证机构 国质检财函[2015]585号、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企业 免征 计量机构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
  3.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企业 免征  
  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企业 免征  
  5.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企业 免征  
  6.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企业 免征  
  7.计量授权考核费 企业 免征  
  8.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免征   财税[2014]101号、质检办财[2014]686号 2015年1月1日起
  9.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企业、事业单位等 取消 计量机构 财综[2013]67号、国质检财[2013]348号 2013年8月1日起
  10.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企业、事业单位等 取消  
  11.计量授权证书费 企业、事业单位等 取消
  1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企业、事业单位等 取消
  13.计量检定 企业、事业单位等 降低收费标准 计量机构 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1.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收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出口企业 暂停征收 检验检疫机构 财综[2013]85号、财综[2014]6号、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办发[2013]83号、质检办财[2013]697号、质检财函[2013]444号、质检办财[2014]686号 2013年8月起
  (1)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  
  (2)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
  (3)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
  (4)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含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和工本费)
  (5)其他
  2.签发其他检验检疫证(单) 进出口企业 通关单无纸化业务免计收 检验检疫机构 2014年7月1日起
  3.货物检验检疫费 进出口企业 收费标准由最高货物总值的3.9‰,降到货物总值的0.8‰ 检验检疫机构 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质检办财[2012]1173号 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1)介质土、植物油 收费标准由货物总值的0.67‰,降到货物总值的0.03‰  
  (2)小批量食品 收费标准由货物总值的4‰,降到货物总值的0.8‰
  (3)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 收费标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70%,降到每批次30元
  (4)仅实施卫生检疫的 不收费
  (5)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 收费标准由货物总值的1.5‰,降到每吨0.6元
  (6)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 收费标准由货物总值的1.5‰,降到每吨0.08元
  (7)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
  (8)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
  4.标志(标记)成本费 进出口企业 降低收费标准50% 检验检疫机构 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5.入境航空煤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进口企业 免收 检验检疫机构 财综[2012]23号、质检办财[2012]300号 2012年5月1日起
  6.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检验检疫收费 进出口企业 收费不加倍 检验检疫机构 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质检办财[2012]683号 2012年8月1日起
  7.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和工本费 小型微型企业 免收 检验检疫机构 财综[2011]104号、国质检财函[2011]965号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进口原油检验检疫收费 进口企业 降低收费标准 检验检疫机构 发改价格[2010]134号、质检办函[2010]130号 2010年2月1日起
  9.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进出口企业 免收 检验检疫机构 财综[2012]71号、质检办财[2012]899号 20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10.纺织服装产品 出口业 收费标准的70% 检验检疫机构 财综[2009]25号、财综[2010]22号、财综函[2011]42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11.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 出口企业 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免收;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费 检验检疫机构 财综[2007]54号、财综[2009]25号、财综[2010]22号、财综函[2011]42号 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12.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费 出口企业 取消 检验检疫机构 国质检检函[2009]100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 2009年3月10日起执行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企业 暂停征收 质检总局、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财税[2014]101号、质检办财[2014]686号 2015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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