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规定,建立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具有明确的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二、健全的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原则;
2.进口食品、化妆品信息数据库(包括中外文对应的品牌、品名、生产企业,及来源地、规格、预包装食品标签情况等);
3.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如为租赁仓库,能出具有效的租赁合同;
4.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建立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流向记录等;
5.企业处置食品、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程序文件,包括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召回和报告制度;
6.企业食品、化妆品进口及其进口检验检疫结果档案的管理制度,其中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及处置记录应专门保留;
7.员工食品、化妆品安全培训记录,包括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培训文件;
8.其他质量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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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十条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五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